质疑实际损失补偿原则

  回家前买了一份《齐鲁晚报》,读到一篇文章,题目已经忘了,内容是某法律专家谈银行的霸王条款(大概的意思是说银行定了一个条款,说我要是改了这个条款,不管你知道不知道,这个条款照样生效;例如,银行卡收费,不管你知不知道,我都有权利在不通知你的情况下,每年扣你10元钱),文章最后,专家说“要解决这个问题,就必须实行实际损失补偿原则,银行多收了多少钱,就要赔多少钱,这样,银行才会心疼,就不会任意侵害储户的利益”。

  问题是:银行真会心疼吗?

  如果我偷了你100元钱,被抓住,顶多把这100元再还给你;抓不住,这100元就归我了——那我为什么不偷?

  这点道理一说就明白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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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2004-04-18 09:28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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